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郑某某是南丰县某村的村民,其所在村庄的土地早在几年前被政府征收,村民也因此获得了建造返建房指标,郑某某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之一,这原本是一件令人羡慕的事情,最终为何走到被判刑的地步?
原来,郑某某成为理事会成员后,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计村民集资建造返建房的账目,郑某某看着数额如此巨大的建房资金,心中便起了贪念,利用理事会成员身份的便利,使用建房款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谋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郑某某挪用村民建房款,看似是临时“借用”钱财进行投资,实则是为满足个人私欲,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该犯罪案例警醒我们,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钱财,公司、企业等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物制度,强化监督机制,杜绝类似犯罪情形的发生。
来源:南丰检察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