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借据与收据,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大相径庭,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借据是直接表明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而收据、欠条却因形成原因多样而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债权人必须提交其他证据以形成证据链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亲自书写借据或借条并签章,以有效避免未来存在的诉讼风险,提升诉讼效益。司法实践中,存在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情形,归根结底是因为“欠条”包含反映借贷关系的内容,即具有“借条”内容,据此,法院才能判断借贷关系成立。
1.借据、收据、欠条的含义
借据、收据、欠条均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借据”是指“借用别人的钱或器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出借人保存”;“借条”是指“便条式的借据”;“收据”是指“收到钱、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欠条”是指“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从法律意义上看,借据或借条是指以借款人名义出具的、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债权凭证,其中借款人为债务人、出借人为债权人。实践中一般由借款人书写并签章,有的由出借人书写、借款人签章确认,由出借人持有,表明借款人已经欠下借据注明金额的债务。收据或称收条是指收到对方的钱物时向对方出
具的债权凭证。收据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可以基于买卖、借款合伙、承揽加工等法律关系而形成。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收据在实践中可以由借款人出具,表明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也可以由出借人出具,表明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偿还的借款。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面向债权人出具的表明欠款关系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打欠条的目的也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但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
2.借据与收据、欠条的区别
借据不同于收据、欠条,三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据形成的原因单一,即特定的借款或借物事实。收据、欠条形成的原因较多,不仅限于借款事实,还可以基于其他多种事实面产生,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合伙、损害赔偿等事实都可以形成收据、欠条因此,收据、欠条的内容一般包含款物性质,如“今收到xxx货款/投资款/赔偿款/工资xxx元”“尚欠货款/投资款/赔偿款/工资xxx元”。
(2)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据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借物合同,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借物合同关系。收据、欠条通常反映的是买卖、劳务、企业承包、合伙、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的服行情况,其中收据反映的是收到财物的法律事实,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欠款的法律事实。简言之,借款肯定要还款,收款不一定要还款,借款肯定是欠款,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3)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求债权人就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债务人对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举证。借据、收据和欠条这三者作为证据。在实践中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据的证明力大于收据与欠条。借据持有人(出借人)在诉讼中,凭借据只需要向法院简单陈述借款经过即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并主张权利。因借据、欠条的形成原因较多、反映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持有人可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事实,即收到借贷合同约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合同关系,实践中需结合借据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欠条持有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则必须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当欠条形成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比如因赌博、贩毒等原因面形成的欠条,法院将不会支持返还欠款的诉讼主张。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亲自书写借据或借条并签章,以有效避免未来存在的诉讼风险,提升诉讼效益。